一线城市
一线城市为国家中心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但根据经济发达程度比较,公认的一线城市只有上海、北京和广州。
二三线城市
二线城市是北京、上海、广州外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是中国大陆官方对城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进行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指具有重要区域意义的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三线城市是非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经济较发达的较大城市。
珠三角
珠三角厂商生产线
珠江三角洲(珠三角)是中国南部主要经济及制造业中心。珠三角经济区包括广州、深圳、佛山、珠海、江门、中山、东莞、惠州部分市县及肇庆部分市县。
大珠三角
大珠三角包括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香港及澳门。
泛珠三角
泛珠三角经济圈包括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九个内地省区以及香港和澳门。泛珠三角的概念于2003年由广东省提出,目的是推动区域协作交流。
长三角
长江三角洲(长三角)大都市圈是至上海、江苏南部地区和浙江东部及北部的16个城市,当中包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泰州、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及台州。
上海自贸区
界定于对外贸易的自由贸易区(自贸区)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划出一幅特定的区域,属于关境以外,即境内关外,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方便出口加工及转口等活动发展,因此有称出口加工区。
三网融合
三网融合或三网合一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器网高层次业务应用的融合。表现为技术上趋向一致,网络层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应用层上使用统一的通信协议。
十二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国奉行中央计划社会主义,并以五年为计划周期。2006年起,「五年计划」改名为「五年规划」,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由2011年开始至2015年。
三中全会
全称: 第三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是中共核心权力机构,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广泛认可和接受,并发挥计价单位、交换媒介和价值储藏的功能,即成为国际结算货币、投资货币和储备货币。
人民币贸易结算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早在2009年7月展开,即跨境货物贸易中直接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至2011年有关部门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至全国所有省市;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也由港澳及东盟地区扩展至所有国家和地区。同时,跨境服务贸易亦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是内地监管机构在2011年推出的一项新政策规定,准予合资格的RQFII额度持有人将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汇返内地,并投资于内地的证券市场。
人民币离岸中心
人民币离岸中心是指在中国境外开展人民币相关业务相对集中的市场。自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容许本港发展人民币业务后,本港人民币业务无论在业务领域或业务量均不断扩张。而香港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已发展成为一个主要人民币离岸中心。
三角债
三角债是对中国众多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象化的表述。如:甲公司欠乙企业一笔钱,乙又欠丙公司一笔钱,丙公司又欠甲的款项,形成了三角债务关系。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中国海关自1995年起实施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目的是加强对中国境内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监控而实行的一种措施。中国海关为了使从事进口材料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加工成品出口,而不发生内销或走私违规行为,强制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开设台账保证金账户的一种制度。
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是相对证劵的投资方式,是指一个投资者直接通过投入资金,兴建新投资项目或并购现有企业,在海外开展生产或其他实体业务。
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在中国在资本帐在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内地合格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于2002年推行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合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有关当局批准的额度,将外币转换为人民币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6月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安排》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自2004年至2013年间,双方一直保持紧密磋商,先后签订《安排》的十份补充协议,扩大市场开放及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2014年1月起,1,757类原产香港的产品可免关税输往内地。同时,内地已向香港开放50个服务行业。
点心债券
点心债券指的是2007年起在香港开始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点心是代表香港的食品,通常体积细小,亦反映点心债券在市场中的份额微不足道。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中国海关自1995年起实施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目的是加强对中国境内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监控而实行的一种措施。中国海关为了使从事进口材料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加工成品出口,而不发生内销或走私违规行为,强制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开设台账保证金账户的一种制度。
三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三来一补
三来一补即是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在中国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一种优惠出口模式。
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
中国对加工贸易的进口商品和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经营情况与资信情况,把企业分为AA、A、B、C、D五类。其中AA类企业,除享受A类企业的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实行信任放行。A类企业是经海关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
加工贸易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适时公布。
加工出口产品内销
按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该出口,不得滞留中国国内市场。加工贸易制成品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中国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的产品,必须报原加工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
免、抵、退
「免、抵、退」是中国对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所使用的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免」是指免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免征或退还为生产出口产品购买料件时已纳的税款;「退」是指、「抵」顶时免征或退还的税款大于这一时期内应纳税款的时候,对多余没「抵」完的税款部分退还。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 是台湾和中国大陆于2010年6月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有关内容于同年9月开始实施。至2013年1月,双方已完全落实两岸货品贸易及服务贸易的「早期收获清单」承诺。双方并同意就进一步降免关税、服务业开放、投资便利及保护和经济合作等领域作进一步谈判。
保税监督
货物保税存储是指在保税制度下,为加工出口或转运暂时存放于保税区(如保税仓库保税工场)的进口商品,或按加工贸易分类管理不在保税区中、但享受保税政策的加工企业暂时存储的进口商品,进口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在存储期间受海关的保税监督,以防止免税货物被走私进口。
保税区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地区,享有免税和保税特殊政策。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的,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运入区内的商品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和展览等,有的还可进行加工、制造,因而类似于自由港。保税区的形式包括保税工厂、保税工场、保税仓库、保税陈列场等。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进行加工、制造生产外销商品的工厂。海关对保税工厂的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及出口成品均按规定在进出境口岸验收或派员到工厂办理验收手续,并免征进口关税,当保税工厂失去海关的严密监管条件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海关可随时撤销其保税工厂的资格,并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的存放保税货物的专门仓库。这是国际贸易保税制度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随着中国引进国外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增加,为方便维修,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应运而生,并成为海关保税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主要以商铺门店方式经营。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按CEPA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但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深加工结转/转厂
深加工结转(转厂)是加工贸易的一种形式,是指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的企业对料件进行一定的生产加工或装配后,将加工半成品转给另一企业进一步加工并实现产品的复出口,转出方与转入方以进出口贸易方式进行外汇结算,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异地加工贸易
异地加工贸易或异地转厂是指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的企业将该合同进口的原料、配件委托给另一直属海关关区的企业加工生产的加工业务,双方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